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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说法 | 社交平台内容出现专利技术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公开吗?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答案

来源:苏惠 黄家巧 | 发布时间:2025-03-20 17:44 | 次浏览

在当今社交媒体多种方式丰富的时代,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平台日益成为人们分享生活、展示工作成果的重要渠道。若平台上的内容涉及到专利技术时,是不是说明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公开了呢?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决定对此作出了界定。

案件背景:社交平台上的“公开”能否推翻专利的独创性?

一项涉及石材加工机械技术原已由专利权人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2024年11月,专利权人发现岑溪某机械公司未经许可而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就以岑溪某机械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岑溪某机械公司在应诉答辩时候认为,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他人的QQ空间相册、微信朋友圈出现过,“缺乏创造性”不是什么新技术,并以此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岑溪某机械公司提交了在其他人QQ空间相册、微信朋友圈出现过该专利技术内容的截图作为证据,主张该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登记之前已向公众公开了。

争议焦点:社交平台上的照片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岑溪某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QQ用户曾于2017年在其相册中上传了体现涉案专利技术设备的照片,另有微信用户朋友圈发布了类似内容。岑溪某机械公司以此主张,这些信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上向公众公开了,因此该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对岑溪某机械公司的前述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却有不同看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社交平台的公开性需要结合用户的权限设置、内容性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法律范畴的公开。

1. QQ空间相册:众所周知,访问别人的 QQ空间并非能随意进行,因为用户可以设置访问权限。但用户修改访问权限是能随时进行的且不留痕迹,无法证明岑溪某机械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上传时处于“公众自由获取”状态。此外,岑溪某机械公司所提供 QQ账号空间内容多为生活类,没有明显的商业推广意图,不能证明该用户上传照片目的是为了宣传或推广。

2. 微信朋友圈:一般来说发布频率低,内容不具有连续性,体现不出发布人的销售意图。与 QQ空间一样,朋友圈可见范围也是可以设置的,同样难以证明发布时的公开范围。朋友圈内容往往为生活类或私人相关内容,不能说发布人上传案涉专利技术设备图片时该技术处于公众能随意获悉的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因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平台的私密性特征,岑溪某机械公司主张本案专利权已经事前公开的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故驳回了该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决定要点如下:



行业警示:专利申请前的技术保密至关重要

虽然本案专利最终得以维持,但争议过程也给广大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敲响了警钟。在专利申请提交前,专利权人必须严格保密技术方案,防止照片、视频、文档等载体无意外泄,否则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专利失效风险:技术细节若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被公开,可能被视为“现有技术”,导致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被驳回。

2. 商业竞争风险:竞争对手可能利用泄露信息抢先申请专利或模仿技术,威胁专利权方的市场优势,甚至导致本应是专利权人一方变成侵权的一方。

3. 法律维权障碍:若泄密后发生侵权纠纷,可能因证据不足增加维权难度。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无意泄露”导致专利失效?

本案中代理专利权人参与争议处理的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覃远湘律师指出,本案对专利技术管理具有重要启示。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公开前属于重大技术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泄密导致不可逆的损失。如果专利权人需要在研发过程中通过社交平台展示技术,应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防止“无意泄露”致使专利失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撰稿:苏惠;编辑:黄家巧;审核:方平)